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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贸规则是众望所归

发布时间:2023-12-27 |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贸规则是众望所归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召集方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日前发布新闻稿及三方部长声明,宣布包括中美欧在内的90个世贸组织成员实质性结束部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及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12个成员部长发表书面致辞。

三方部长声明指出,参加方已就电子签名和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形成基本共识,将推动电子支付、电信服务、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发展等议题尽快形成共识,并力争就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作出高水平承诺,增加协定的商业意义。未来,参加方还将继续讨论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以及水平性议题,尽快全面结束谈判。

WTO框架下有了数字贸易规则

数字贸易是21世纪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在国际贸易中占比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数据显示,2005年至2022年间,全球数字化服务出口每年增长8.1%,远高于货物出口5.6%的增长。2022年,这些服务的出口价值达到3.82万亿美元,占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的12%,高于十年前的8%。

“我们已经步入到数字经济时代,将现在碎片化的数字贸易规则整合形成各方共识的多边规则具有极大意义,既照顾了发达国家利益,也能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姚为群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9年1月,中国、美国、欧盟等7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布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为谈判联合召集方。截至目前,谈判参加方已扩展至90个成员,占全球贸易规模90%以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周念利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部分规则也能够适用数字贸易发展中遇到的一些规制问题,但此前WTO并没有针对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制定或出台专门规则。此次实质性结束部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意味着WTO框架下有了数字贸易规则,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好事。

诸多关键议题还未达成共识

姚为群表示,从谈判成果看,目前达成的成果主要是针对相对较易的议题,关键议题还没有解决。例如电子传输免关税永久化问题、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源代码保护问题、数据本地化问题等,这些问题争议较大,更难达成共识。

“电子传输关税的纠结点在于永久免关税还是暂时免关税。”周念利告诉记者,WTO在电子商务谈判启动之前,就电子传输暂时免关税已经达成共识,即每召开一次WTO部长级会议,就把电子传输暂时免关税的约定延续两年,到下一届部长级会议。因为现在即使想对电子传输征关税,技术上也实现不了,但“暂时免关税”意味着仍保留征税的权利,即以后如果技术可行,还可以征税。但此次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体主张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即在此方面永久放弃征税的权利,这也是成员间的矛盾点,因此无法就此条款达成共识。

跨境数据流动议题更复杂一些。周念利表示,目前WTO框架下数据流动方面并没有规则,只是在这次电子商务谈判中才被纳入到谈判桌上,且不同的经济体对此议题的认知还不一样,美国一开始“要价”很高,想把美墨加协定(USMCA)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直接落到WTO框架下进行拓展适用(也有例外情况,即为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可对数据流动实施限制),但其他的成员方认为这太“犀利”,因为数据流动关乎国家安全、隐私保护、产业安全、数据安全等,还应对数据流动设置更多的限制。

“10月份美国已经撤回相关高水准的诉求,估计最后真正达成的电子商务诸边协定中可能不会覆盖到这些高水准的规则。”周念利说。

中国是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

“中方希望尽快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帮助发展中成员把握相关发展机遇并从中受益。”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书面致辞指出,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周念利表示,中国是WTO成员,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维护者,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一直比较积极、务实,在谈判前积极提交相关提案,一轮轮推进谈判进展,是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

姚为群告诉记者,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推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我国推动在签署的RCEP等自贸协定中设立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规则,并签署了多项含有电子商务专门章节的国际经贸协定;同时,我国正加快推进加入CPTPP和DEPA。

“我们一方面加快谈判,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实践。”姚为群表示,我国在很多方面对标DEPA,进一步推动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落地。比如,国务院日前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聚焦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技术应用、数据开放共享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直接对接CPTPP和DEPA的数字贸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