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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09 | 信息来源: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团体标准的效力问题

问题一

团体标准是否根据发布单位的级别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级别区分?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


问题二

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标准吗?团体标准在什么情况下执行?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问题三

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执行?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由市场自主选择采用或按照规定、约定采用。上述标准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后是否执行,主要取决于图纸内容被要求执行情况。若图纸引用标准部分被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要求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效力的,则标准被引用部分必须执行;若对图纸引用标准部分未做强制性要求,则不必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